香港放債人牌照

在香港,任何人士或公司如欲合法地從事放債業務,必須申領「放債人牌照」。此牌照由香港法院(通常是裁判法院)批出,並受《放債人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163章)所規管。持牌人方可在香港提供借貸服務,否則屬違法行為。

申請放債人牌照的程序包括向法院提交申請,並需刊登公告,以便公眾知悉。法院在審批時會考慮申請人的背景、誠信紀錄、財務狀況,以及是否具備合適的營運安排。若申請獲批,申請人便可成為合法的「放債人」,並獲發牌照。

持牌放債人必須遵守多項規定,例如:

  • 在所有借貸合約及廣告中清楚列明其牌照號碼;
  • 不得採用不公平或誤導性的借貸條款;
  • 必須遵守利率上限及合約格式的法律要求;
  • 接受監管機構及法院的持續監察。

此制度的目的在於保障借款人,防止高利貸或不當收債行為,並維持金融秩序。持牌人若違反規定,可能面臨罰款、吊銷牌照甚至刑事責任。

總結而言,「法庭放債人牌照」是香港放債業務的合法門檻,確保借貸活動在透明、公平及受監管的框架下進行。它既保障借款人的權益,也維護市場的信任與穩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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