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

在香港,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(Trust or Company Service Provider, TCSP)必須根據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615章)申領牌照,方可合法經營相關業務。此制度於2018年正式生效,旨在加強監管,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,並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合規水平。

TCSP牌照涵蓋的業務範圍包括:提供公司註冊及管理服務、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、安排他人擔任信託受託人、提供信託設立及管理服務等。任何人士或機構如欲從事上述業務,均需獲得公司註冊處批出的牌照。未經許可而經營此類業務,屬刑事罪行,可被判罰款及監禁。

申請牌照的資格要求包括:申請人必須是「適當人選」(fit and proper),即具備良好誠信紀錄、專業能力及合適的背景;若為公司或合夥形式,主要股東及管理層亦需符合資格。申請人需提交商業登記證副本、營運資料及繳付規定費用,並接受公司註冊處的審查。

持牌人必須遵守嚴格的合規要求,包括:

  • 客戶盡職審查(CDD):核實客戶身份,防止匿名或假名交易。
  • 持續監察:定期審查客戶交易,識別可疑活動。
  • 可疑交易報告:如發現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跡象,必須向執法機構報告。
  • 紀錄保存:保存交易及客戶資料至少數年,以便監管機構查核。
  • 員工培訓:確保員工熟悉反洗錢及反恐規定。

總結而言,「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」是香港金融及專業服務業的重要監管制度。它不僅規範公司及信託服務的合法性,更是打擊洗錢、維護市場信任的核心措施。透過此制度,香港得以維持國際金融中心的專業形象,並保障投資者及公眾的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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